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必须由市、县公安机关批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未经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它应该立即关闭。为了加强对保安工作的统一管理,未来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应负责公司的设立和监督以及公安部门的监督监督。安全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直接隶属于公安机关,不能纳入公安机关和组织。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与公安机关分开,借调到公安服务公司的公安干部不得同时担任公安机关职务。公司开展业务活动时,不得使用公安机关的名称,人员不得穿警服。
原则上,建立安全服务公司的依据是该市各区县的实际需要;派出所,街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安保服务企业,调整和整合为区,县综合保障服务。公司将逐步退出无条件,但应该做好。
保安服务公司是为客户提供有偿保安服务的公司。它不是一个公共机构。各地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应统一为服务企业。作为事业单位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立即转为企业。